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编号:临 2022-029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524.5208 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92%。
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376.44 万股,授予价格为 4.7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
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3 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372.06 万股。
7、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
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300,00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不得解锁的 129,312 股限制性股票。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
书。
10、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
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通合伙)出具的 2021 年度审计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 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358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号),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
如下: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后的净利润为 35,481.05 万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 由此计算剔除股权激励、员工持
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
数值为 37,920.85 万元,较 202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增长 26.61%,第一个解除限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期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
标达成。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经公司综合评估,164 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为 80 分以上或业绩
1、除核心业务骨干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系 达成率 80%及以上,对应个人层数如下:
面第一期解除限售系数为 100%;
个人上一年度 80 分(含) 60(含)-80 60 分以下 12 名激励对象业绩达成率为
绩效考核得分 以上 分 60%-80%,对应个人层面第一期
个人层面解除 100% 80% 0% 解除限售系数为 80%;3 名激励
限售系数 对象业绩达成率为 60%以下,对
2、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应个人层面第一期解除限售系
数为 0;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个人上一年度 80%(含)以 60%(含) 60%以下 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业绩达成率 上 -80% 格,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
锁并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