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11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895.80 万份
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异议。2018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授予的 3,178 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
5、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87 元/股调整为 3.57 元/股;董事会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注销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股票期权 90 万份,同意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57 元/股调整为 3.2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7、经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前述 90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办理完毕。
8、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0 名,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授予数量:3,178 万份
3、行权价格:3.87 元/份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行权安排: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三、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满足行权条件。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2019年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第二个行权期:以2016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利润为26.06亿元,较2016、 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的净利润平均值17.77亿元
增长了约46.65%,上述业绩
条件已达到,满足行权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行评分。个人层面对应的行权情况如下: 2019年度,67名激励对象绩
等级 AA A B C D 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
可行权比例 满足行权条件。
100% 100% 100% 0 0
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刁岳川和江其虎退休,王芳工作变动,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0%,即 67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 895.80 万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四、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
2、行权数量:895.80 万份
3、行权人数:67 名
4、行权价格:3.27 元/份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6、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7、行权安排:行权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
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由公司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股份登记相关手续。
8、本次行权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姓名 职务 行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授予时股本总
(万份)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895.80 28.19 0.203
(业务)骨干(67 人)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6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
权数量为 895.80 万份,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董事
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主行权。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895.80 万份。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七、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