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其中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71 名激励对象 2,198 万份股票期
权。”(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 2019 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