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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2 沪市 南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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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2:南钢股份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编号:临2019—065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37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共发行8,632万股普通股,每股价格2.29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德邦-南钢股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进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19年12月7日到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德邦-南钢股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为8,632万股普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5%。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的后续安排

  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减持新规》”)。根据《减持新规》:(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3)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德邦-南钢股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减持新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市场情况等决定后续操作。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发行对象名下之日(2015年12月7日)起算。其中,前36个月为锁定期,后12个月为减持期。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或公司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相应
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减持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若减持期届满,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未能形成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有效决定,则资产管理机构有权在1个月内将所持标的股票全部售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应在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