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2017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其中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14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40名激励对象403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2017年股票期
权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国祥: 何次琴: 陈传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