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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56 号
关于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A
股证券代码: 600281;
李志平,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16 年 7 月 12 日,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阳新材或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公司拟以 2000 万元
参与山西中医药泛旅游基金。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
外投资事项变更的公告称,认购基金变更为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
山项目 1 号(以下简称历山 1 号基金),该基金定向投资于沁水历
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历山)的股权。 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历山 1 号基金在投资沁水历山后,股权由山
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持,一直未以自身名义直接持
股。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在签署历山 1 号基金
的基金合同时已知悉该对外投资拟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但公司
未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披露股权代持事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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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完整。
综上, 公司存在对外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违规
行为, 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7 条。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
平(任职期限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2.7 条、第 3.1.4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该对外投资事项前期除代持事项未披露外,已履行审
议、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承
诺在历山 1 号基金清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对公司形成的损失作出补
偿,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
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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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