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2-03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广场”)与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消防”)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石化消防提起诉讼。公
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1 年 6 月 23 日临 2021-040 公告),
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怡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 2028 号 1 幢 172 室(上海建设经济
小区)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 年 7 月 27 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就盱眙雨润广场二期
消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承包范围包括盱眙雨润广场二期(商业 A、商业 B、4#住宅楼、综合楼)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
根据合同附件 B(投标书),工程投标总价 13,442,192.17 元,最终优惠后
总价 1260 万元【优惠下浮比例 6.26529%】。合同第 26.2 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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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告按照单栋楼完工付款至单栋楼的 50%,消防验收合格付至单栋楼 80%,结算完成付款至结算价的 95%,付款时分楼栋分别申报工程进度款。剩余 5%作为质保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2019 年 9 月,商业业态调整导致消防部分需要改造,甲方在合同外增加工
程指令,双方又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1》,第 2.1 条
约定,补充协议工程造价为 2,290,182.27 元。2020 年 1 月 2 日,由于盱眙雨润广
场商业 B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更换,原被告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2》,约定协议工程造价为 792,878.15 元。
现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竣工及移交情况如下:4#住宅楼、综合楼、商业 B 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也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另外,因被告未提供商业 A 的消防审图后施工图,导致商业 A 无法继续施工。
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告于 2020 年 3 月份开始进驻施工现场,并依据《补
充协议 2》约定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商业 A 的消防审图后的施工图以便顺利施工。但被告除拒付工程款外,还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已无法继续商业 A 的安装施工,只能确认商业 A 已完成安装的工作量后撤离施工现场。
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即刻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因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承建的商业 A、商业 B、4# 住宅楼、综合
楼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2,753,031.4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移交的商业 A 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109,743.6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因延误工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178,253.28元;
(4)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商业 A、商业 B、4#住宅楼、综合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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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690,560.78 元;
2、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 109,743.69 元;
3、驳回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9,702 元、鉴定费 40,000 元,合计 69,702 元,由被告盱眙雨润
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61,000 元(含鉴定费 40,000 元),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702 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