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2-03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021,065.60 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
讼,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 58 号幢 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 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 B3 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2-033
原被告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
泗阳县洪泽湖中路 56 号的泗阳星雨华府 29 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筑面积约 2.55 万平方米,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 4000 万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进场开工,工程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交付,被告出具了工期证明、工程质量证
明、安全文明施工证明、准予结算证明,2021 年 8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
结算资料,后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结算复审确认单,确认单载明工程款为61,885,220.44 元。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结算资料之
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被告最迟应于 2022 年 2 月 1 日前完成结算并按合同将
工程款付至结算款的 95%,余款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被告至今应支付至结算款的 95%,即合计应支付 58,596,560.40 元。被告至今已支付 45,575,494.83元,尚欠 13,021,065.60 元工程款。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3,021,065.6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 13,021,065.60 元为基数,
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 13,021,065.60 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府29 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