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4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诉前调解特别告知书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2,969,040.41 元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雨润”)及第三方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弘高”)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赵加建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收
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特别告知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赵加建
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西湖玺庄园 3-2 幢
被告一: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博
地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 1 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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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79 号
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明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 469 号院 3 号楼
二、 原告赵加建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 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 年 4 月 8 日,原告借用第三人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句容雨润国际广场项目商业百货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一发包的句容雨润国际广场商业百货装修工程,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结算,约定工期为 240 天。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开工,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一至今仍未完成审计,也未
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10,395,031.02 元及利息 2,574,009.39 元(暂计
至 2021 年 7 月 18 日,自 2021 年 7 月 19 日起,以 10,395,031.02 元为基数,按照 1.5 倍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合计 12,969,040.41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