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4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状
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041,028.37 元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广场”)与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消防”)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石化消防提起诉讼,南京市建
邺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受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收到法院转来的
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 2028 号 1 幢 17 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 起诉方石化消防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
如下:
1、 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 年 7 月 27 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就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
防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承包范围包括盱眙雨润广场二期(商业 A、商业 B、4#住宅楼、综合楼)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
根据合同附件 B(投标书),工程投标总价 13,442,192.17 元,最终优惠后总价
1260 万元【优惠下浮比例 6.26529%】。合同第 26.2 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照单栋楼完工付款至单栋楼的 50%, 消防验收合格付至单栋楼 80%,结算完成付款至结算价的 95%,付款时分楼栋分别申报工程进度款。剩余 5%作为质保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2019 年 9 月,商业业态调整导致消防部分需要改造,甲方在合同外增加工程指
令,双方又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1》,第 2.1 条约定,补充协议工程造价为 2,290,182.27 元。
2020 年 1 月 2 日,由于盱眙雨润广场商业 B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及消
防软管卷盘更换,原被告签订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2》,约定协议工程造价为 792,878. 15 元。
现盱眙雨润广场二期消防工程竣工及移交情况如下:4#住宅楼、综合楼、商业 B
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也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另外,因被告未提供商业 A 的消防审图后施工图,导致商业 A 无法继续施工。
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告于 2020 年 3 月份开始进驻施工现场,并依据《补充
协议 2》约定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商业 A 的消防审图后的施工图以便顺利施工。但被告除拒付工程款外,还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已无法继续商业 A 的安装施工,只能确认商业 A 已完成安装的工作量后撤离施工现场。
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即刻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质保金;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因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承建的商业 A、商业 B、4# 住宅楼、综合楼工
程款共计人民币 2,753,031.4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移交的商业A未安装的部分设备材料款109,743.6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因延误工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4,178,253.28元;
(4)、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上述款项范围内对商业 A、商业 B、4#住宅楼、综合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