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001-012)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013、014)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015-021)......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022-026)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027-030)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031-042)......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043-069)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070-074)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075-097)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098-111)......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112-128)...... 24
第三节 董事会(129-164) ......2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165-174)...... 34
第六章 总经理(175-187)......37
第七章 党委会(188-193)...... 39
第八章 监事会 ...... 41
第一节 监事(194-205)...... 41
第二节 监事会(206-210)...... 42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211-213)...... 4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14-221)......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222、223)...... 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24-228) ...... 4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229-235) ...... 48
第二节 公告(236) ......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49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237-245)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46-257) ......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258-261)...... 52
第十三章 附则(262-267)......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1998〕16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202803688M。
第三条 公司于2000 年7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01 号
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00万股,并于200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ongqing Port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福港大道1号附1号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
邮政编码:4011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6,866,283.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
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为重庆的繁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尽责尽力。
第十四条 (一)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港内驳运,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经营期限从事经营)。(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煤炭批发经营,商品储存(不含危险物品),船舶修理,代办客货运输及中转业务,普通机械及船舶零部件的制造,物流配送(不含运输),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材及制品、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饰品),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重庆港口管理局(后改制为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根据铁道部《关于改革成都铁路局管理体制的决定》(铁道卫〔2005〕43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3月18日起,重庆铁路分局已撤销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原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成都铁路局承继)、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张家港港务局(后改制为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港口管理局以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各发起人出资于1999年3月26日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186,866,28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186,866,283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原则上只为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担保行为应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之相关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