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股票代码:600279 公告编号:临2010-018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 年8 月23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 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
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拟与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托管补充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与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港务物流集团)、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港)签订《资产托管补充协议》(内容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约定:托管资产在托管期间产
生的盈利归公司所有;港务物流集团、万州港于每个会计年
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每个托管资产上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金额(如有,股权资产按持股比例计算),以现金方
式支付给公司;若上年度的实际托管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
度,则托管资产的净利润按照实际托管期间计算;公司之前
同港务物流集团、万州港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内容详
见2009 年12 月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0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与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事项2
不一致的,以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由于港务物流集团系公司大股东,此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继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进一步增强公
司在港口物流行业的竞争力;
2、《资产托管补充协议》更好地保护了上市公司和公
众投资者的利益,协议内容合法,协议的签署履行了法定的
批准程序,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
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3
附件:
资产托管补充协议(港务物流集团)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0 年 月 日在重庆市签订:
甲方(托管方):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万发,其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3 号。
乙方(受托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继,住所为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龙五村113-13 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9 年12 月26 日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合法
持有的重庆市涪陵港务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果园港埠有限公司51%的股权(待建成投
产后)、下属分支机构江北港埠分公司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寸滩港区三期工程(待建成投产
后)交由乙方托管。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对托管资产享有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资产托管协议》委托乙方托管的托管资产在托管期间产生的盈利归甲
方享有。
二、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每个托管资产上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金额(如有,股权资产按持股比例计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若上年度的实际
托管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托管资产的净利润按照实际托管期间计算。
三、《资产托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与《资产托管协议》同时生效。
各方签署、盖章:
托管方: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受托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4
资产托管补充协议(万州港)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0 年 月 日在重庆市签订:
甲方(托管方):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谭安乐,其住所为万州区鞍子坝客运港区。
乙方(受托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继,住所为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龙五村113-13 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9 年12 月26 日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合法
持有的重庆市万州区港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奉节县港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60%
的股权、重庆市云阳县澎溪港埠装卸有限公司52%的股权、巫山县抱龙河港埠装卸有限责
任公司70%的股权、忠县新生港埠装卸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交由乙方托管。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对托管资产享有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资产托管协议》委托乙方托管的托管资产在托管期间产生的盈利归乙
方享有。
二、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每个托管资产上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金额(如有,股权资产按持股比例计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若上年度的实际
托管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托管资产净利润按照实际托管期间计算。
三、《资产托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与《资产托管协议》同时生效。
各方签署、盖章:
托管方: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受托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