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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5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37,490股,实际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4,231,524股,占目前公
司股本(882,932,201股)总额的0.48%。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

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根据《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月21日,因此,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
21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在公司原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
股票的262名激励对象中,有8人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5日完成
回购注销,1人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尚需要回购注销,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剩余253名激励对象的A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042、043、044号公告)

  2、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2021-045号公告)

  3、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2021-053号公告)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7、2022年1月2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详见临2022-006号公告)

  8、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授予的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6号公告)

  9、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9号公告)

  10、2023年2月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登记。

  11、2023年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临2023-014号公告)

  12、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23-028号公告)

  13、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14、2023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2023-042公告)

  15、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授予登记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股)  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人)

 首次授予    2022 年 1 月 21 日    3.95 元/股          15,068,000          262

 预留授予    2023 年 2 月 2 日    4.26 元/股            1,713,000            35

    二、 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 法定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业绩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在 2022-2024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单位(部门)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可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2022 年度公司层面各项业绩指标均达到解除限售要求的业绩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批

  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条件    2022 年实际业绩      是否达标

                      2022 年

  每股收益        不低于 0.31          0.42            达标

 归母净利润增长                    2022 年公司归母

 率(较 2018 年  不低于 57%,且不  净利润增长率为        达标

-2020 年平均值)  低于行业平均值  108.58%,行业平

                                    均值为 67.15%

 大健康板块核心  不低于 12,800 万

 企业东松公司净        元        13,155.57 万元        达标

    利润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并购、重组、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可能对公司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根据公司对有业绩承诺的二级单位的考核结果,公司有业绩承诺的二级单位2022 年业绩实绩均达到业绩承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详见临 2023-009号公告)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根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对激励对象的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 2022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情况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的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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