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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47 号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昌鱼, A 股证券
代码: 600275;
高士庆,时任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樊国红,时任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9 号)查明的事实, 2021 年 2
月 27 日,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昌鱼或公司)收
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关于征收湖北
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月山渔场地面附属设施的函》,管委会决定征收
公司所属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同日,公司与管委会签署
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为 280.66
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 81.9 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198.76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7%。
同时,由于整体征用对月山渔场养殖水面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管委
会就相关损失及前期经营补偿与公司签署协议书, 公司确认营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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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350.53 万元。上述事项已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
司迟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事项,已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2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作为公司经营
决策及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樊国红作为公司经营
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
时任总经理樊国红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