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3-052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相关制度修
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
调整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
第二条 [1999]10 号文批准,由景谷傣族 [1999]10 号文批准,由景谷傣族彝
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景谷 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
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现已变 为:景谷兴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已注
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 销)、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
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 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泰
变更为: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 毓建材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
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 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
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 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
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 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
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 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普洱景
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普洱景谷 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
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
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91530000709835283M。
91530000709835283M。
新增“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二条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三章 股份
公司发起人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
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景谷傣族彝族 公司发起人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自治县电力公司(现已变更为:景 林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
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 兴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景谷傣族
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 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已注销);景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 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
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司);景谷傣 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泰毓建材有
第十九条 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
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
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景谷傣 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
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现 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
已变更为: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 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普洱景谷力量
有限公司),原分别持有 6,132 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万股、133.82 万股、133.82 万
股、66.91 万股、33.45 万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第二十二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第二十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第三十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起诉讼。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