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以部分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研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中《关于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福投资”)于2018年6月30日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控股”)签订了《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周大福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小康控股所持的景谷林业38,939,9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周大福投资受让股份完成后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同时,周大福投资拟向上市公司除周大福投资以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有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2,450,000股,股份比例为25.00%。
上述协议转让及部分要约完成后,周大福投资最多将持有上市公司71,389,9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5.00%。
我们认为,本次战略投资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
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战略投资符合各方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有违规情形,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表示同意,该议案尚需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赵燕黄伟民赵万一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