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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3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 1022 民初 2078 号,
现就公司、公司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 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27327182619。

  法定代表人:袁碧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正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068013876。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朱后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街大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2273522665XL。

  法定代表人:潘泳,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1.判令凯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 2000 万元;2.判令原告对黄山头酒业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7 年 12 月 14 日,凯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
申请财政借款 35,00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 2018 年 1 月 5 日前还款。
经公安县财政局批示,2017 年 12 月 14 日,原告将 35,000,000 元借款汇入凯乐
公司银行账户中。为保证原告在内的财政资金的安全,黄山头酒业自愿用其存放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及藕池镇厂区的基酒作为质押物为凯乐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 20,000,000 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了《质押合同》。借款发放后,凯乐
公司仅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偿还 15,000,000 元,尚欠原告借款 20,000,000 元
未清偿。综上所述,凯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欠款并要求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应产生的一切费用。黄山头酒业作为出质人自愿提供质押物并办理了登记备案,同时也交由专门监管公司占有监管,原告理应对其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 年 12 月 14 日,凯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
告申请财政借款 35,000,000 元,并于当日向茂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
借到茂发公司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35000000.00 元),2018 年 1 月 5 日前
归还,借款单位凯乐公司。茂发公司经过公安县财政局批示,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将 35,000,000 元借款汇入凯乐公司银行账号中。2017 年 12 月 25 日,凯乐
公司向茂发公司偿还 15,000,000 元,茂发公司亦向凯乐公司出具了收条。2020年 12 月 1 日,公安县财政局(乙方)与黄山头酒业(甲方)签订一份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黄山头酒业以其存货(基酒)作为质物,该质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
部分;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黄山头酒业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签订
的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质押担保的范
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质押
权的其他应付费用。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安县财政局(质押权人甲方)、黄山
头酒业(质押人乙方)、公安县丰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人丙方)签订一份仓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确保甲方向凯乐公司提供的全部资金的安全,经三方平等协商,乙方自愿将其享有的基酒作为质押物质押给甲方,并移交甲方实际占有,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押物交给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物的具体状况以丙方仓单记载为准;乙方保证质押物的权利完整并真实有效;丙方实行静态总额监管即所监管的货物基酒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合同尾部甲、乙、丙方均加盖公章。上述基酒明细为:
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656 号青吉工业园 24 号库库存 114 罐、青吉工业园罐区 19
罐,藕池镇 29 号库 270 罐、31 号库 337 罐、32 号库 510 罐、33 号库 163 罐、
藕池罐区 46 罐;合计 1459 罐;评估价值 171490910.00 元。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安县财政局、黄山头酒业、公安县丰达仓储物流有限
公司又签订一份仓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 2020 年 12 月签订的内容一
致。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安县财政局(乙方)与黄山头酒业(甲方)又签订
一份质押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依据其与凯乐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至今签订的合同即财政借款 127,814,600 元(6 笔),本合同
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应付费用;甲方同意以存放于青吉工业园及藕池镇厂区基酒作为质押物。上述三份质押合同及仓储监管合同中,黄山头酒业法定代表人均没有签名,茂发公司亦不能提交黄山头酒业股东大会决议对该担保行为通过的证据。

  另查明,公安县财政局从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向凯乐公司
发放 6 笔借款 20000 万元,其中包括茂发公司出借的 3500 万元;凯乐公司分 6
次偿还 7218.54 万元,其中包括向茂发公司偿还的 1500 万元。黄山头酒业系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8 日;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财政局签订的
三份合同没有经过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四、诉讼裁定情况

  审理过程中,凯乐公司以该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待特殊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凯乐公司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

  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 亿元。如相关情况未能改善,公司 2022 年
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

  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 1022 民初 2078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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