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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0: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600260: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1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案已裁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59,000,000.00 元,逾期还款利息,本案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偿还借款本金 59,000,000.00 元外,还将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仲裁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8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
或“公司”)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 31 号《裁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豉湖路 58 号。
  负责人:陈明宇,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永攀、管天,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王德海,男,汉族,1951 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51********。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罗先银,男,汉族,1974 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4231974********。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后利,男,汉族,1976 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6********。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 请人 :朱 弟雄, 男 ,汉 族, 1955 年 出 生, 公民 身份号 码 :
4224231955********。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

  法 定 代 理 人 : 杨 昌 桂 , 女 , 汉 族 , 1959 年 出 生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4224231959********。住址:武汉市****。

  委 托 代 理 人 : 杨 克 华 , 男 , 汉 族 , 1965 年 出 生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4224231965********。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荆州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乐量子通信公司”)、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科达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荆开管借 2020 年 002 号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朱弟雄出具的担
保函以及申请人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向本会递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受理了上述仲裁条款项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于 2022 年4 月 14 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空白选定仲裁
员通知书,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各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
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空白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在本会指定的期间内,申请人选定李立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双方未能共同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刘勇为首席仲裁员,指定尹民平为仲裁员,与仲裁员李立新组成仲裁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会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
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仲裁庭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在本会所在地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攀、管天,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海、被申请人凯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先银、被申请人科达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后利、被申请人朱弟雄的委托代理人杨克华到
庭参与了庭审活动,当庭均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作出本裁决。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内容及其理由

  申请人称:2020 年 6 月 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被申
请人凯乐科技公司及被申请人科达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荆开管借 2020 年002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提供实体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借款 l.35 亿元。该笔借款的借款利率为 3.48%/年,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未按期偿
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 6%/年计息。《借款合同》第 5 条约定,申请人将合同项下的 l.35 亿元资金发放到湖北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下的委托贷款专户,待提供相应抵质押物后,申请人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向湖北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具对应金额的放款通知书,每提供一笔抵质押物,放款一笔,实际放款金额由申请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借款合同》第 4 条约定,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凯乐科技公司、科达商贸公司以持有的房产、土地、股票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被申请入凯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科达商贸公司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后 2 年;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公司”)以自有的房产、土地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此外,《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凯乐科技公司、科达商贸公司全数承担。

  合同签订当日,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凯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弟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申请人出具一份《担保函》,载明朱弟雄对荆开管借2020 年 002 号《借款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内容明确知晓并同意,并愿意对合同项下关于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凯乐科技公司、科达商贸公司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之后 2 年。

  2020 年 6 月 28 日,申请人委托湖北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与黄山头公司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黄山头公司自有的不动产就本案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最
高额度 4200 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20 年 7 月 14 日,申请人委托湖北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科达商贸公
司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科达商贸公司持有的凯乐科技 5000000 股无
限售流通股就本案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最高额度 3600 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办理了权利质押登记;2020 年 8 月 17 日,申请人委托湖北银
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凯乐科技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凯乐科技公司自有的不动产就本案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最高额度 6000 万元的担保责
任,并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19 日
及 2020 年 9 月 1 日委托湖北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分三笔向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
信公司提供借款 3500 万元、3000 万元和 4900 万元,共计 114000000 元。

  2021 年 5 月 27 日,《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
公司除偿还借款本金 5500 万元与借款利息 3273810 元外,剩余借款本金 5900 万
元仍未偿还。申请人多次向凯乐量子通信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凯乐量子通信公司仍未还清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凯乐量子通信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清偿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在凯乐量子通信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申请人凯乐科技公司、科达商贸公司、朱弟雄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900 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凯乐量子通信公司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申请人支付逾期
还款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2977479.45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凯乐科技公司、科达商贸公司和朱弟雄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2 条、第 145 条、第 667 条、第 676 条、
第 685 条、第 688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第 51 条、第 55 条和
第 57 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 5900 万元及

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的利息。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朱弟雄的保证责任之请求另行裁决。

  4、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 371895 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上列三被申请人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偿还借款本金59,000,000.00 元外,还将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仲裁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 31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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