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0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 20000000 元,及本案涉及的违约金,律师费,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8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倍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湘 0105 民初 14482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湘 0105 民初 14482 号。长沙倍加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事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长沙倍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路富湾国际 2 栋 703 号。
法定代表人:钟移生,职务:总经理、执行董事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 20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930000 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
从 2021 年 6 月 25 日记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共计 493 天);
3、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1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21 年 4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
约定由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12840.6 万元,被告转让其所持有的湖南斯耐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耐浦公司”)50%股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股权转
让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由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向被告支付 2000 万元,
第二期由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被告支付 4420.3 万元,第三期由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被告支付 6420.3 万元。双方还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第二
期股权转让款后七日内,办理被告持有的斯耐浦公司 50%股权全部转让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被告账
户转账 2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2000 万元分 20 笔转账,每笔 100 万元)。在双
方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告于 2021 年
6月25日恶意将其所持有的斯耐浦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仅保留斯耐浦公司0.2%的股份。被告转让股份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致使原告根本无法受让斯耐浦公司的股份,被告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风险提示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目前有关事项正在推进
中,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湘 0105 民初 14482 号;
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湘 0105 民初 14482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