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0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29717.60 元,及本案涉及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除须支付质保金 329717.60 元外,还将承担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1002
民初 2411 号、(2022)鄂 1002 民初 2412 号、(2022)鄂 1002 民初 2413 号,现
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与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有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左岭街左岭路 117 号光电子配套产业园 D6 栋 3 楼。
法定代表人:杜振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115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一)诉讼一
1、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共计 186605.10 元;要求被
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保修金的资金占用费 19037.35 元(自 2019 年 8 月 31 日
起算,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剩余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间市场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2、事实与理由:2017 年 4 月 1 日,原告华挚公司承接被告凯乐科技量子通
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二楼、三楼、四楼房屋精装修工程,双方据此签订了《凯乐科技量子通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二楼、三楼、四楼房屋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合同第 5.4 条约定,被告留 5%尾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贰年满后,确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目前,前述房屋精装修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亦在《质保验收意见表》中载明“同意按约办理质保金”。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然拒不支付。其行为违背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二
1、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共计 31750.00 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保修金的资金占用费 3239.12 元(自2019 年8月 31日起算,
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剩余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间市场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2、事实与理由:2017 年,原告华挚公司承接被告凯乐科技量子通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二楼、三楼、四楼门禁风幕硅酸钙板安装工程,双方据此签订了《凯乐科技量子通二、三、四门禁、风幕、硅酸钙板安装合同》。其中,合同第四条第 3 款约定,被告留 5%尾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贰年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目前,前述房屋精装修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亦在《质保验收意见表》中载明“同意按约办理质保金”。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然拒不支付。其行为违背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三
1、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共计 111362.50 元;要求被
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保修金的资金占用费 11361.14 元(自 2019 年 8 月 31 日
起算,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剩余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间市场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2、事实与理由:2017 年,原告华挚公司承接被告凯乐科技量子通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地面精装修工程,双方据此签订了《凯乐科技量子通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二楼、三楼、四楼地面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合同第 5.5 条约定,被告留 5%尾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贰年满后,确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目前,前述地面精装修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亦在《质保验收意见表》中载明“同意按约办理质保金”。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然拒不支付。其行为违背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诉讼一
2017 年 4 月 1 日原告华挚公司与被告凯乐量子公司签订《凯乐科技量子通
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二楼、三楼、四楼房屋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华挚公司承包量子通信大楼二、三、四层房屋精装修,约定总体工程竣工并经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支付到结算总价的 95%,剩余 5%尾款为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确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
2017 年 8 月 29 日,原告因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毕向被告凯乐量子公司请求付
款至合同金额 3732102 元的 95%,被告凯乐量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同意并
完成付款。2019 年 10 月 9 日,原告华挚公司因两年质保期已满向被告凯乐量子
公司发出《请款报告》要求其支付 186605.1 元质保金,《湖北凯乐量子通信二
期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 2019 年 10 月 23 曰审签表》显示,原告华挚公司请款
186605.1 元的要求经被告凯乐量子公司荆州领导、合约造价部、财务部、董事
长多环节审签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确定 1#楼 2-4 楼房屋精装修工程已于 2017 年
6 月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在质保期两年内工程范围内项目未出现质量问题,卫生间墙面乳胶漆部分起皮已维修,同意按约办理质保金。但其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故而成讼。
(二)诉讼二
2017 年 7 月 1 日原告华挚公司与被告凯乐量子公司签订《凯乐科技量子通
二、三、四门禁、风幕、硅酸钙板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华挚公司承包量子通信二、三、四门禁风幕硅酸钙板安装工程,约定“工程验收合格支付 95%,5%留
作质保,两年付清。”2017 年 8 月 29 日,原告因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向被
告凯乐量子公司请求付款至合同金额635000元的95%,被告凯乐量子公司于2017
年 8 月 30 日同意并完成付款。2019 年 10 月 9 日,原告华挚公司因两年质保期
已满向被告凯乐量子公司发出《请款报告》要求其支付 31750 元质保金,《湖北
凯乐量子通信二期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 2019 年 10 月 23 日审签表》显示,原告
华挚公司请款 31750 元的要求经被告凯乐量子公司荆州领导、合约造价部、财务
部、董事长多环节审签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确定 1#楼 2-4 楼门禁、风幕硅酸钙
板工程已于 2017 年 6 月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在质保期两年内工程范围内项目未出现质量问题,同意按约办理质保金。但其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故而成讼。
(二)诉讼三
2017 年 2 月 10 日原告华挚公司与被告凯乐量子公司签订《凯乐科技量子通
信数据产业化项目 1#栋生产中心二楼、三楼、四楼地面精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华挚公司承包量子通信大楼二、三、四层地面精装修,约定总体工程竣工并经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支付到结算总价的 95%,剩余 5%尾款为保修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确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
2017 年 8 月 29 日,原告因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毕向被告凯乐量子公司请求付
款至合同金额 2227250 元的 95%,被告凯乐量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同意并
完成付款。2019 年 10 月 9 日,原告华挚公司因两年质保期已满向被告凯乐量子
公司发出《请款报告》要求其支付 111362.5 元质保金,《湖北凯乐量子通信二期
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 2019 年 10 月 23 日审签表》显示,原告华挚公司请款
111362.5 元的要求经被告凯乐量子公司荆州领导、合约造价部、财务部、董事
长多环节审签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确定 1#楼 2-4 楼地板精装修工程已于 2017 年
6 月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在质保期两年内工程范围内项目未出现质量问题,同意按约办理质保金。但其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故而成讼。
四、诉讼判决情况
(一)诉讼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质保金 186605.1 元。并以 186605.1
元为基准从 2019 年 8 月 31 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84 元,已减半收取 2192 元,由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挚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质保金 31750 元。并以 31750 元为基
准从 2019 年 8 月 31 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74 元,已减半收取 337 元,由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