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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0 沪市 *ST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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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0: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8

600260: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99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3400 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本案涉及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 15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
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凡卓”)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送达的上海凡卓、凯乐科技及法定代表人朱弟雄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22)沪 0112 民初37529 号。江苏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闵行法院提起诉讼,闵行法院已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负责人:周云海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355 号(第 3 幢一、二层 A 区)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898 号 5 幢 1708 室


  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被告三:朱弟雄

  身份证号:4224231955********

  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光明路 4 号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400 万元,及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以
3,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7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
至 2022 年 9 月 4 日的逾期利息为 331,5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偿还期内利息 490,984.90 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的复利
1,167 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以及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以期内利息为基数,
按年利率 6.7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复利,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4 日的复
利为 4,787 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2 万元。

  4、判令被告一以编号 DY153020000007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载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承担上述 1-3 项还款义务。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 1-3 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债务共暂计 34,948,438.96 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JK153021000411 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11 号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JK15302100040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04 号借款合同》”)。《411 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 15,000,000 元,《404 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 19,000,000 元,即原告向被告一合计提供借款人民
币 34,000,000 元。前述两份合同第一条均还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4.5%,合同有效期内利
率不变,被告一在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借款内容与
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第二条约定,利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二十日;第三条约定,若被告一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计收罚息,对被告一逾期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一条约定,被告一未能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任何义务的,原告有权宣布被告一与原告及江苏银行其他分支行机构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立即收回贷款;第十二条约定,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由被告一负担。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DY153020000007 补充协议-2 的《补充协
议(二)》,约定被告一同意以编号 DY1530200000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 DY153020000007 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抵押物继续为新发放的《411号借款合同》及《404 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
系由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签订,《补充协议》系由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签订。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的有关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
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以及《411 号借款合同》、《404 号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 80,070,000 元。担保物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898 号 5 幢 1701 室、6 幢地下 1 层车位 70 室;5 幢 1702 室、6 幢地下 1 层车位
71 室;5 幢 1703 室、地下 2 层车位 55 室;5 幢 1705 室、地下 2 层车位 54 室;
5 幢 1706 室、6 幢地下 2 层车位 53 室;5 幢 1707 室、6 幢地下 2 层车位 52 室;
5 幢 1708 室、地下 2 层车位 51 室;5 幢 1709 室、地下 2 层车位 50 室;5 幢 1710
室、1711 室、1810 室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被告一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2021 年 12 月 31 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 BZ153021000193 的《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第一条约定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止办理的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
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第三条约定,被告二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 34,000,000 元及前述本金对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第四条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第五条约定,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第六条约定,被告二同意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 BZ153021000199 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合同约定与编号为 BZ153021000193 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一致。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一账户分别发放了 15,000,000 元以及
19,000,000 元的借款,合计发放借款人民币 34,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一共同
签署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借款年利率 4.5%。

  截至目前,被告一仅偿还了部分期内利息。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未能全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敬请贵院依法判决。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风险提示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事项,目前有关事项正
在推进中,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沪 0112 民初 37529 号;

  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沪 0112 民初 37529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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