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9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 480,272,975.00 元,及本案涉及的违约金,本案审理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
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或“本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之二,现就公司与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收到苏州中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1 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查明: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涉交易涉嫌合同诈骗罪向
公安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县公安局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刑事立案并展开侦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属于同一事实,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本案合同纠纷,公安机关已受理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之
二。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