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93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案已裁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0 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 15.40%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仲裁费 2200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00.00 元外,还将承担违约金、仲裁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29 号《裁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鼓湖路 58 号。
负责人:陈明宇,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永攀、管天,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委托代理人:王德海,男,汉族,1951 年 11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4224231951********。住址: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 47 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后利,男,汉族,1976 年 12 月 8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10221976********。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 59 号。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荆州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订立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向本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受理了上述仲裁条款
项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于 2022 年4 月 14 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空白选定仲裁
员通知书;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
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空白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在本会指定的期间内,申请人选定鲁后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双方未能共同协商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程世松为首席仲裁员,指定刘鲲为仲裁员,与仲裁员鲁后新组成仲裁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仲裁庭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在本会所在地不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攀、管天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朱后利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当庭均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作出本裁决。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内容及其理由
申请人称:2018 年 12 月 6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在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借
款利率为 3.48%/年,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被
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除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第 4.4.1 条约定,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由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并向申请人开具以申请人为受益人、金额不低于借款金额担保函。同时,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曾用名: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正保字 201812060201 号担保函,同意对本案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期限为 6 个月。2018 年 12 月 12 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转账至被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建行玉桥支行:42001625108050004440)。后因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
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同时,湖北
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
变更,继续有效。2021 年 5 月 27 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
请人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利息 529250 元外,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借款。
综上,申请人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 LPR 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
纳金(两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5576465.75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
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4 条、第 465 条、第 502 条、第 509 条、
第 577 条、第 67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 28 条、第 29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第 51 条、第
57 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 元。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
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0%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还
清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20089 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己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须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0 元外,还将承担承担违约金、仲裁费,从而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第 29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