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7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 34,000,000 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清之
日为止的利息、复利,本案审理产生的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律师费用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 25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
子公司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2)沪 0112 民特 669 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22 年 8月 26 开庭审理。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负责人:周云海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355 号(第 3 幢一、二层 A 区)
被申请人: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898 号 5 幢 1708 室
司法送达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898 号 5 幢 17 楼
二、本次诉讼请求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898 号 5 幢
1701 室、6 幢地下 l 层车位 70 室;5 幢 1702 室、6 幢地下 l 层车位 71 室;5 幢
1703 室、地下 2 层车位 55 室;5 幢 1705 室、地下 2 层车位 54 室;5 幢 1706 室、
6 幢地下 2 层车位 53 室;5 幢 1707 室、6 幢地下 2 层车位 52 室;5 幢 1708 室、
地下 2 层车位 51 室;5 幢 1709 室、地下 2 层车位 50 室;5 幢 1710 室、1711 室、
1810 室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如下债权:
(1)借款本金 34,000,000 元以及对应的逾期利息(自宣布加速到期之日次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 34,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75%计算);
(2)截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的期内利息 393,234.90 元、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计算至申请人宣布加速到期之日的期内利息;以及以前述全部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6.75%,自宣布加速到期之日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3)截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的复利 72.93 元,以及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
计算至申请人宣布加速到期之日止的复利(以被申请人欠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计算方式计算)
(4)申请人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20,000 元。
(上述债权共暂计 34,513,307.83 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2 月 3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 JK153021000411 的《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11 号借款合同》”)及编号为 JK1530210004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404 号借款合同》”)。《411 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 15,000,000 元,《404 号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 19,000,000 元,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合计提供借款人民币 34,000,000 元。前述两份合同第一条均还约定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4.5%,
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被申请人在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借款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第二条约定,利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二十日;第三条约定,若被申请人不能按时归
还借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计收罚息,对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一条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任何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宣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江苏银行其他分支行机构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立即收回贷款;第十二条约定,申请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 DY153020000007 补充协议-2 的《补
充协议(二)》,约定被申请人同意以编号 DY1530200000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 DY153020000007 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抵押物继续为新发放的《411 号借款合同》及《404 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前述《最高额抵
押合同》系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签订,《补充协议》系由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签订。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二)》的有关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的借款、银票贸易融资、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以及《411 号借款合同》、《404号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 80,070,000 元。担保物为位于土
海市闵行区秀文路 898 号 5 幢 1701 室、6 幢地下 l 层车位 70 室;5 幢 1702 室、
6 幢地下 1 层车位 71 室;5 幢 1703 室、地下 2 层车位 55 室;5 幢 1705 室、地
下 2 层车位 54 室;5 幢 1706 室、6 幢地下 2 层车位 53 室;5 幢 1707 室、6 幢地
下 2 层车位 52 室;5 幢 1708 室、地下 2 层车位 51 室;5 幢 1709 室、地下 2 层
车位 50 室;5 幢 1710 室、1711 室、1810 室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被申请人
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分别发放了 15,000,000 元以及
19,000,000 元的借款,合计发放借款人民币 34,000,000 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共同签署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借款年利率 4.5%。
借款发放后,被申请人偿还了 2022 年 3 月 21 日应还的期内利息,但截至目
前被申请人仍未归还应于2022年6月21日偿还的期内利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提前还款。故申请人特提出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并以该方式向被申请人宣布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提前到期之日即为申请人申请之日。综上,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现已成就,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2 年 8 月 26 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律师费用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沪 0112 民特 669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