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4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 月 15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
乐量子”)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7 月 16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分行(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贷款担保。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根据贷款合同给予凯乐量子贷款 2 亿元。近一年来,因公司涉及多项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等原因,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凯乐量子按贷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或“本院”)提起诉讼。该事情发生后,为保障公司发展,公司一直在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2022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调解
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 ST 凯乐临 2022-028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江岸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
鄂 0102 民初 14507 号],在江岸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凯乐量子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截止到 2022 年 2 月 17 日应付利息 1772222.23 元,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之
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 7.15%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48.161705 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 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8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6、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58 号凯乐花园的 13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3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200 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30000 元。
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 5 亿元,期限
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 变 1《综合授信协
议变更协议》。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
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008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 6 月 10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DY202106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
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1 年 6 月 10 日,被
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10609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13套的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第 26 条的约
定,2021 年 6 月 17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
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将《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 2 亿元授信额度授权给其全资下属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确认同意“下属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有效使用,我公司将督促下属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下属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 年 6 月18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按季付息,贷
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2021 年 7 月 14 日分笔发放贷款 6000 万元和 4000 万
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贷款借据与
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原告按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于 2021 年 7月 15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
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同日,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2021年 6 月 18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BZ20210621 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
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
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10622 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 6 月 18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ZY20210621 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48.161705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 21.8586%)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
登记设字(2021)第 11 号质押登记。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ZY20210622 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 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 22%)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0 号质押登记。截止
2021 年 10 月 22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
金 200,000,000.00 元,利息 947,222.23 元,本息合计 200,947,222.23 元未予
清偿。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涉诉金额十几亿元,其银
行账户资金基本被全部冻结,并造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上交所的股票停牌,2021 年 8 月 17 日其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A 股股
票简称由“凯乐科技”变更为“ST 凯乐”,该公司股票总市值从 32 亿暴跌至 26
亿。2021 年 8 月 6 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2021)湘 02 财
保 8 号裁定书、(2021)湘 02 执保 12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告湖北凯
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38370188000266280),导致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开立
的 19 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欠息,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且经原告向被告
追索,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额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已形成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实质违约。鉴于上述原因,原告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为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第 46 条及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开庭,未判决。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