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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0: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600260: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32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41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2 年 3 月 11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凯乐科技临 2022-024 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沙市法
院”)提起诉讼,荆州沙市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立案受理。湖北银行并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向荆州沙市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控股子公司武汉凯
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1 栋 B
单元的十八套房产。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荆州沙市法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2022)鄂 1002 民初 100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基本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的十八套房产,分别为:1、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8 层 1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698 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868 号];2、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8 层 4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01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
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871 号];3、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9 层 1 室房产一
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02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
用(2014 商)第 10866 号];4、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9 层 2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
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03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864 号];5,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9 层 3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
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04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865
号];6、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9 层 4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
洪字第 201401670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41 号];7、
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0 层 1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0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42 号];8、凯乐桂园S-l栋B单元10层2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16754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43 号];9、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0 层 3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52 号;固
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44 号];10、凯乐桂圆 S-l 栋 B 单元 10
层 4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49 号;固有土地使
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899 号];11、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1 层 1 室
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4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洪国用(2014 商)第 11762 号];12、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1 层 2 室房产一套[房
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4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59 号];13、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1 层 3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
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167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商)第11758
号];14、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1 层 4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
证洪字第 201401616740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57 号];
15、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2 层 l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
第 2014016738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1756 号];16、凯

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2 层 2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36 号;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907 号];17、凯乐桂园S-l栋B单元12层3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1673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906 号];18、凯乐桂园 S-l 栋 B
单元 12 层 4 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 2014016733 号;固
有土地使用证号:洪国用(2014 商)第 10905 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17 号。

  负责人:廖海坤,该支行行长。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 1002 民初 1002 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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