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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0 沪市 *ST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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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60026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1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及诉讼一、涉案人民币 3,250 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
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按当时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资金占用费为 5806971 元;涉及诉讼二、涉案人民币 31.4100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 15126.97 元,并按《借款合同》
约定计算逾期利息至归还之日(截止 2021 年 8 月 1 日,逾期利息为 3981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2 月 8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
“公司”)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法院”)送达的公司与荆州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城投”)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的《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162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162 号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与荆州城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181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181 号。荆州城投因借贷纠纷向荆州法院提起诉讼,荆州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事项一: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 荆州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南 155 号

  法定代表人:袁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本案债务担保人)

  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115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公司董事长

    诉讼事项二: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 荆州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南 155 号

  法定代表人:袁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115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请求

    诉讼事项一:

  1、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签订的
《项目建设协议》;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 3250 万元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
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 2021 年 11 月 12 日,按当时三年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算,资金占用费为 5806971 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债权抵押的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事项二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31.4100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 15126.97 元,
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至归还之日(截止 2021 年 8 月 1 日,逾期
利息为 39811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三、事实与理由

    诉讼事项一:

  2018 年 1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建
设协议》(实为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共贷款 6500 万元给被告,用于被告2 栋量子通信大楼(即信息安全通信产品总部基地)的建设,并约定 2 栋量子通信大楼建成后抵押给原告。《项目建设协议》还约定,6500 万元贷款分三次按 2
栋量子通信大楼的建设进度借出,被告应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投产;被告
承诺,带领 8--10 家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到荆州开发区,并参与信息安全通信产品基地建设,将注册地变更至荆州开发区或者在荆州开发区设立子公司,实质性就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就地纳税。被告还承诺,信息安全通信产品总部基地建成
后,在荆州开发区 2018 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 亿元,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间
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 50%,投产后第五年力争销售收入达到 500 亿元,投产后每年年缴税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4%;双方约定,被告如不能实现上述承诺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除归还借款外,另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项目建设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借款 3250 万元给被告,但被告严重违反《项目建设协议》约定,其主要表现在:计划建设 2 栋量子通信大楼至今只建了 1 栋,且明确表明不再建第 2 栋,还拒绝把建成的大楼抵押给原告;2018年 10 月 30 日前未投产;未按约定引导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荆州开发区;销售收入和税收未达到承诺要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完善 3250 万元借款手续问题,被告不得不于2020年11月4日责令其全资子公司即本案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之主要目的是希望被告利用原
告的借款做大、做强企业,为荆州开发区增加税收,促进发展,同时也要保证原告国有资产的安全。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之目的几乎都未实现,且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风险。为此,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诸贵院,望依法判令所求。

    诉讼事项二:

  2019 年 4 月 9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 314100
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一年,至 2020 年 4 月 12 日,期内利息为 4.75%/年,逾
期利息为 7%/年,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期内)=实际放款额 X4.75%X 实际占用天数/360;利息(逾期)=实际放款额 X7%X 实际占用天数/360,《借款合同》第五条“费用”约定,“在乙方(注:乙方即被告,下同)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情况下,乙方除向甲方(指原告)按 7%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

  《借款合同》生效后,原告如期支付贷款 314100 元。借款到期后,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不得不诉诸贵院,希望依法判令所求!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162 号;

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162 号;
4、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181 号;
5、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181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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