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0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利息 947,222.23 元(截
止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及本案涉及的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
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14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
“公司”)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法院”)送达的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的《传票》(2021)鄂 0102 民初 14507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07 号。光大银行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江岸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 143-144 号
负责人:谭梦湘,职务: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1)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2)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V 字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3)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4)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虎泉街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5)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五巷 5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截止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应付利息 947,222.23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 7.15%计算;
2、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48.161705 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 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 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 第 0049977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8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
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
6、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 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58号凯乐花园的13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3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
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200 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 5 亿 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 变 1《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DY202008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DY202106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武光洪山 GSDY20210609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13 套的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第 26 条的约定,2021 年 6 月 17 日,被告湖北凯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将《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 2 亿元授信额度授权给其全资下属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确认同意“下属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有效使用,我公司将督促下属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下属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
权委托书》,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
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
币 1 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
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2021 年 7 月 14 日分笔发放
贷款 6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贷款借据与两份贷款凭证。
根据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
用授权委托书》,2021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人民币 1 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
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发
放贷款 5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
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
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
山 GSBZ20210621 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
山 GSBZ20210622 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
洪山 GSZY20210621 的《质押合同》, 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48.161705 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 21.8586%)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1 号质押登记。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
洪山 GSZY20210622 的《质押合同》, 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63.998495 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 22%)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0 号质押登记。
截止 2021 年 10 月 22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 原
告借款本金 200,000,000.00 元,利息 947,222.23 元,本息合计 200,947,222.23
元未予清偿。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涉诉金额十几亿元,其银
行账户资金基本被全部冻结,并造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上交所的股票停牌,2021 年 8 月 17 日其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A 股股
票简称由“凯乐科技”变更为“ST 凯乐”,该公司股票总市值从 32 亿暴跌至 26亿。
2021 年 8 月 6 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2021)湘 02 财
保 8 号裁定书、(2021)湘 02 执保 12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告湖北凯
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38370188000266280),导致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开立
的 19 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欠息,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且经原告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