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0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 201,882,841.87 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13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
“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传票》(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
招商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武汉中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8 号
负责人:文行赤,系分行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五巷 5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 108 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 7 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 106 房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系公司总经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 31,882,841.87 元和利息
36,399.58 元( 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之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至本息结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追加保证金 1.7 亿元作为承兑汇票的备付资金;对因备付资金不足导致原告垫款的,自原告垫款之日起,被告一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罚息和复息;
3、判令原告有权就第 1、2 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武
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7 栋 1 层 3 室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有权就第 1、2 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三提供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
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1 栋 31 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
5、判令原告有权就第 1、2 项诉讼请求,对被告四提供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
开福区栖凤路 486 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 1 栋 145 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有权就第 1、2 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五对第 1、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2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授信协议》(编号:127XY2020038017)
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2),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1)。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一)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 亿元的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双方原签订的编号为
127XY2019033643 的《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业务自动纳入本次授信额度。(二)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 2021 年 1 月分二次办理对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10050893001197574448、10050893001205692099、10050893001201460599)。
(三)被告二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7 栋 1 层 3
室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
为保证该编号为 127XY2020038017 的授信协议项下业务安全偿还,原告于2021 年 6-7 月期间追加以下三项担保,为该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担保:
2021 年 6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127XY202003801703),约定以被告三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1 栋 31 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
2021 年 7 月 1 日,被告五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127XY202003801704),为该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
2021 年 7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127XY202003801705),约定以被告五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 486 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 1 栋 145 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该编号为 127XY2020038017 的授信协议项下尚未
清偿的本金余额合计为 201,882,841.87 元。具体如下:
一、信用证垫款 31,882,841.87 元。
根据约定,原告和被告一原签有编号为 127XY2019033643 的《授信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业务,即原告为被告一开立的国内信用证 5000 万元(编号:EL1272000077) 被纳入该编号为 127XY2020038017 的授信额度。
该笔国内信用证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原告全额垫付信用证金额:12
月 10 日被告一偿还其中垫款本金 18,117,158.13 元,原告仍垫款 31,882,841.87
元。
该笔信用证原以被告一对富申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并办理动产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7330936001164709459)。
二、银行承兑汇票 1.7 亿元。
该编号为 127XY2020038017 的授信项下,原告和被告一签有编号为
127XY202003801701 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原告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
14 日、18 日为被告一办理 9 笔商业汇票承兑(详见附件),合计金额 1.7 亿元,
原告均已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被告一现无力偿还原告垫款,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对原告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风险隐患。根据授信协议第 10.5.3 条的规定,对己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信用证,不论原告是否己垫款,原告均可要求被告一追加保证金金额。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己经给原告造成较大风险隐患,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证垫款,同时足额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原告对外支付的备付资金:对被告一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