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1-059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190,000,000.00 元,利息 899,861.11 元(截
止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及本案涉及的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
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垫款逾期罚息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29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
或“公司”)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法院”)送达的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的《传票》(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光大银行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江岸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 143-144 号
负责人:谭梦湘,职务: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1)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V 字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2)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3)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名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凯乐科技控股股东)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4)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5)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五巷 5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90,000,000.00 元,截止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应付利息 899,861.11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 7.15%计算;
2、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 19 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兑付 1.93 亿元而产生的垫款逾期罚息 1,673,273.75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垫款逾期罚息结清之日为止的罚息、复
利,按照合同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3、判决确认原告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38370188000266280 内全部保证金及孽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批量抵押清单》)。
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批量抵押清单》)。
6、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58 号凯乐花园的 13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批量抵押清单》)。
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的 200 万股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 5 亿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 变 1《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
1、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1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19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2、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20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3、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22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2021 年 7 月 23 日发放贷款 2000 万元;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4、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23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5、2020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CD20200827
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8 月 27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
技办理了 6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63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2021 年 7 月 12 日和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 2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
该 6 张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6、2020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编号武光洪山 GSCD20200903 号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9 月 4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技办
理了 3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30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9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 2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该 3 张银行承兑
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7、2020 年 9 月 11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CD2020091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9 月 11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技
办理了 5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50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9 月 11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双方签订 1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该 5 张银行
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8、2020 年 9 月 14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CD20200915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9 月 14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技
办理了 5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50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和 7 月 21 日,双方签订 2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
该 5 张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前述 5 至 8 项共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19 张,2021 年 7 月 1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期间,凯乐科技共向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38370188000266280 内存入共计 1.93 亿元保证金,并均备注为“保证金”。原告已在系统上将案涉 1.93 亿保证金与 19 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按对应关系进行了控制操作,未经原告解除控制,凯乐科技无法支配账户内保证金。
因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 02 财保 8 号执行裁定,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出(2021)湘 02 执保 12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凯乐科技在
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38370188000266280)内存款1,533,495,059.00 元,实际冻结金额 193,673,855.70 元。
因该保证金账户被其它法院冻结,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凯乐科技没有兑付,致使原告垫款兑付 1.93 亿元。根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第十三条第2 款“将承兑行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原告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利率对承兑原告计收利息”,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垫款的罚息、复利。
2020 年 7 月 23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
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