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案件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广东省南方稀土
储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公司”)为本案
申请人
涉案金额:3038.16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
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南方稀土储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广晟健发稀土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2023 年 1 月原告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交付存放在被告仓库的 23.12 吨稀土氧化物,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2023-003”号临时公告)。
二、调解情况
2023 年 10 月 18 日,储备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苏 0707 民初 4010 号。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确认原告寄存在被告仓库的 23.12 吨稀土氧化物,因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上述货物,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3038.16 万元,除偿还上述损失款项外,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相关费用 60 万元,合计金额为 3098.16 万元。
(二)因被告近年来生产困难、企业负债高、流动资金匮乏,经
双方协商同意,被告确认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上述款项,分
期还款计划如下:
1.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向原告先行支付 60 万元相关费用,
双方再行签订调解协议;
2.被告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各支付 150 万元,合计为 600 万元;
3.被告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各支付 250 万元,合计为 1000 万元;
4.被告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前向原告
各支付 350 万元,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388.16 万元,
合计为 1438.16 万元。
(三)被告如有任何一笔调解协议项下的款项逾期支付的,则视为调解协议项下的剩余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欠付的剩余款项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四)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 96,854 元,由被告承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