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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9 沪市 广晟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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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收购资产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03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1-0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广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江西广晟”,我司持有江西广晟 65%股份)拟收购浙江天一

厨卫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厨卫”)持有的浙江中

科中科天一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天一”)51%股权,股

权收购价款为 1167 万元。

    ●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该项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

公司稀土科技应用开发整体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

    一、交易概述

    为了进一步拓展稀土应用领域,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广晟

经与天一厨卫协商,拟受让天一厨卫所持有的中科天一 51%股权,

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以中科天一截止 2011 年 7 月 31 日的评估

值所对应的股权比例(净资产评估值为 2293.71 万元)为交易依

据,预计 51%股权对应的转让总价款为 1167 万元。转让完成后,



                              1
江西广晟将持有中科天一 51%股权,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

所持有中科天一 40%股权,天一厨卫持有中科天一 9%股权。

    本次资产收购有利于提高公司稀土科技应用开发整体实力,

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 201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

过了《关于同意江西广晟收购浙江中科中科天一有限公司 51%股

权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浙江天一厨卫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10 月 15 日

    注册地址:平湖市新仓镇平廊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俞天明

    注册资本:2100 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研究开发、制造、加工:燃气灶、热水器、

吸油烟机、消毒柜、厨房用具和卫浴用具(不涉及带气的钢瓶)、

电脑淋浴房、台盆、浴缸;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制和禁止除外;除危险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4 日止。

                              2
    工商登记机关: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结构:俞天明持有天一厨卫 90%股份;邱菊英持有天一
厨卫 10%股份。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浙江中科中科天一照明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14 日;注册资本 2500 万元;注册地点:平湖市新仓镇平廊公路
北侧;法定代表人:俞天明;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照
明器具、配件、卫浴洁具;无机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从事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出危险化学品外)。该公司
目前拥有先进的挤出成型和共烧结工艺开发陶瓷金卤灯用“五件
套”半透明氧化铝管专利技术。股权结构:天一厨卫持股 60%,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持股 40%。
    根据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国众联评报字(2011)第 2-622 号〕,
截止 2011 年 7 月 31 日,中科天一资产总额账面值 3,043.97 万
元,评估值 3,371.68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 1,142.97 万元,评
估值 1,077.97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 1,901.00 万元,评估值
2,293.71 万元。由于中科天一成立至今未形成规模生产,每年
亏损,2008-2010 年合计产生净利润为-192.38 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法律条件
    (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业经收购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及相应的目标公司合同、
章程的修改,业经相关有权机构或部门批准。
    2、实质条件


                             3
    (1)目标公司向银行融通资金用于关联方拆借,此部分已由
目标公司支付并于财务账上列支的利息费用合计人民币
3,207,843.33 元,业已由相关关联方归还给目标公司;同时由
此发生的支付中国银行顾问费人民币 50,000 元和中国建设银行
顾问费 16,425 元业已由相关关联方归还给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由关联方之一南京天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期
占有之资金人民币 16,000,000 元,业已由南京天汉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归还给目标公司。
    (3)目标公司由关联方之一平湖市嘉石天明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长期占有之资金人民币 3,619,920 元,业已由平湖市嘉石天明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归还给目标公司。
    (4)目标公司由关联方之一即本协议转让方浙江天一厨卫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占有之资金人民币 495,412 元,业已由浙江
天一厨卫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给目标公司。
    (5)目标公司采购上海硅酸盐研究所透明氧化铝组设备人民
币 5,000,000 万元和陶瓷金卤灯用半透明氧化铝管技术人民币
5,000,000 元,业已取得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出具的此款项合计人
民币 10,000,000 元已由关联方代为支付的证明文件。
    (6)目标公司申请的补贴款但被关联公司占用的部分业已返
还给目标公司。
    (7)目标公司业已收回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一切被他方占用
之资金。
    (8)目标公司业已与相关职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
术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就相关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与职


                            4
工达成一致。
    (9)目标公司业已完成相关环保及消防手续。
    (10)目标公司长期以来由关联方之一即本协议转让方浙江
天一厨卫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和奖金、业务招待
费、伙食费、社保费等费用及未与目标公司结算的水电费和房租,
收购方承诺收购完成后由目标公司支付补偿款 1,500,000 元。
    以上前提条件需全部满足,本协议方可生效。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
    1、股权转让价格
    转让方与收购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参
考截止 2011 年 07 月 31 日的净资产价格确定,为人民币壹仟壹
佰陆拾柒万元整(小写:¥11,670,000 元)。
    2、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柒万元整(小写:
¥11,670,000 元),由收购方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双方确认并同意,若截至 2011 年 07 月 31 日,本协议第
五章所述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除法律条件和实质条件第 10 条
外,仍旧未能满足,则收购方有权要求本协议剩余条款终止履行,
并要求转让方在 2011 年 07 月 31 日之前,将收购方业已支付的
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柒万元整(小写:¥11,670,000 元)的股
权转让款按照收购方的指示账户偿还收购方;或者,收购方亦有
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但上述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柒万元整
(小写:¥11,670,000 元)的股权转让款,自支付之日起至本


                             5
协议第五章所述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除法律条件)满足之日止,
应当由转让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收购方支付相应的
资金占用费。
    (三)责任和义务
    1、股权转让的实施
  (1)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收购方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第
六章第二项所述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
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并完成相关登
记、批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海关和外汇管
理等。
    上述相关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本协议项下
股权转让完成。
   (2)转让方应当协助收购方完成上述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登
记、批准、备案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以供办理登记、批
准、备案等手续。
    2、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任何违
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
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第六章第二项下
交易额之 10%的违约金。
   (2)上述损失的赔偿及滞纳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3)尽管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之日生效,但本协议
双方确认和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由于任何一方毁约或未


                            6
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生效前应当履行的任何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
履行,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产生的全部
损失。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江西广晟收购中科天一 51%股权后,将成为其新的控股股东。
本次资产收购,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稀土产业规划布局,有利于提
高公司稀土科技应用开发整体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高德柱、严纯华、陈平、林丹丹就本次股权

收购事项出具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

    我们查阅了江西广晟与浙江天一厨卫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收购事项的有关详细背景资料、财务资料等,听取了公司管理

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本次资

产收购,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稀土产业规划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

稀土科技应用开发整体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本次交易

定价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及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表决程序合法。因此,

我们同意上述股权收购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广晟有色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该股权收购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西广晟与天一厨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7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