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参股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出资182,636.20万元向控股股东新疆广
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60%
的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前12 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与同一关
联人广汇集团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次数为0,累计关联
交易金额为0。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积极推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炭及煤化工业务发展,进一步实现产业链整合,增加上市公司煤炭资源储量,提高市场份额与竞争力,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签署《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以现金出资 182,636.20万元向广汇集团收购其持有的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吾能源开发”)6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物流”)分别持有伊吾能源开发 60%、40%股权,公司将持有伊吾能源开发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
伊吾能源开发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前广汇集团持有其 60%
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瓜州物流持有其40%股权,财务报表合并至广汇集团财务
报表范围。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实质为矿权转让,伊吾能源开发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探矿权 1 宗,探矿许可证编号:T65120141101050561;勘查面积:193.25 平方公里。经新疆煤田地质局一六一煤田地质勘查队提交的《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矿区东部勘查区(一区)详查报告》表明:该区块全区共获得资源/储量(332+333+334)295297 万吨,其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103669 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48106万吨,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4)43522 万吨,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占总资源量的 35%。截止评估基准日该区块已完成详查勘探工作,探矿权延续手续正在办理中,详查报告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已委托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
该区块探矿权最早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 2009 年授予广汇集
团,广汇集团已先行投入前期勘探开发费用。2011 年伊吾能源开发公司注册成
立;2013 年广汇集团为实现能源产业专业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集团旗下煤
炭资源,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将哈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内资源储量,无偿注入到伊吾能源开发公司名下,并依据“申请在先”的方式将41勘探线以西区块的探矿权手续直接办理至伊吾能源开发公司。
2018年以来,随着哈密1000万吨/年煤炭清洁炼化项目按计划投产,公司
化工自用煤需求量将超过 1500 万吨/年,现有白石湖露天煤矿产能难以全部满
足;同时红淖铁路开通投入试运行后将大大节约煤炭运费,煤炭外销市场开拓范围将进一步加大,预计甘肃酒嘉区域、河西走廊、川渝地区等煤炭外销量将达到 2000 万吨/年,公司自用煤量及外销煤量需求均大幅提升。为积极推动公司煤炭及煤化工业务发展,进一步实现产业链整合,增加上市公司煤炭资源储量,提高市场份额与竞争力,公司拟依据资产评估价值182,636.20万元以现金方式收购广汇集团持有的伊吾能源开发60%股权,与全资子公司瓜州物流合计持有伊吾能源开发100%股权,其财务报表合并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范围。
(二)关联关系
广汇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系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前12 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广汇集团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次数为0,累计关联交
易金额为0。
二、交易对方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25531477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广信
注册资本:人民币401,024.58万元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1日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
物流园)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汽车组改装业、证券业、化工机械制造业、
环保锅炉制造业、液化天然气业、煤化工项目、汽车贸易及服务的投资;高科技产品开发;会展服务。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2,208,370.38 万元,负债总额
15,540,523.1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9,976,287.43 万元,净资产6,667,847.21
万元,营业收入14,561,731.09万元,净利润 398,815.85万元。(经审计)
截止 2017年 9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22,887,400.65 万元,负债总额
16,110,899.0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311,995.79万元,净资产6,776,501.58
万元,营业收入为12,150,634.99万元,净利润259,357.64万元。(未经审
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7622711X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39,216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06月23日
住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 1号
经营范围: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6,286.50万元,负债总额2,838.47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38.47万元,净资产43,448.04万元,营业收入为28.86
万元,净利润-298.17万元。(经审计)
本次交易中,伊吾能源开发2017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46,286.50万元、
净资产43,448.04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28.86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3%、3.74%和
0.0035%,均未超过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
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实施收购主体和收购标的
转让方(甲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乙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
2、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公司采用自有资金以现金方式收购伊吾能源公司60%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果,交易定价为182,636.20万元人民币。
(1)广汇集团同意将持有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以
182,636.20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广汇能源,广汇集团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集
团股东会批准,广汇能源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2)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广汇集团同意公司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首期款项 100,000 万元,大写:壹拾亿元整,其余款项在两年内分批支付。
3、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4、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按 100%的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5、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交易双方承担。
五、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定价是依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的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8)第3002号)所评估价值确定。
六、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公司拟收购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伊吾能源开发的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7年 12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的公允反
映,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委托人指定的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资产总计46,286.50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5,348.26 万元;非流动资产 40,938.24万元;账面负债总计 2,838.47 万元,均为流动负债;账面净资产 43,448.03万元。
伊吾能源开发在本次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 “大信新审字[2018]第0051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价值类型: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
4、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5、评估方法:
本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排除分析收益法、市场法的适用性后,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