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 2016-01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定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
淖铁路公司”)、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新能源公
司”) 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 就公司
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哈密地区伊吾县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
公司伊吾县余热暖民工程达成一致, 国开发展基金以现金方式对红淖
铁路公司、 广汇新能源公司进行增资, 并分别签定《国开发展基金投
资合同》, 现将两份投资合同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投资合作各方情况介绍
(一) 甲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8 号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二) 乙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 宋东升
注册资本: 522142.4684 万元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液化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化
工、清洁燃料汽车应用、加注站建设的项目投资与技术服务;一般货
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内商业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丙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兴业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东升
注册资本: 36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铁路项目投资建设;铁路设施技术服务;国内货运代
理;铁路货运代理;铁路设备租赁;铁路专用设备租赁、安装;铁路
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仓储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公司名称: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陆伟
注册资本: 303400 万元
经营范围: 原煤开采、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煤化工项目工程的
投资;设备租赁;煤炭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煤炭生产应用技术的咨
询;煤化工产品生产(危险化学品除外)、热力生产及供应、发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
1、 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
成日之日起 20 年。
2、 出资额及持有股权比例
国开发展基金以现金人民币 4 亿元增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
司,完成后红淖铁路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6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40
亿元,股权比例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亿元)
实缴出资额
(人民币/亿元)
持股比例
(%)
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63 19.964260483 76.575%
2
新疆华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
5 4.586284517 12.5%
3
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有限公司
0.36 0.06 0.9%
4
新疆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
中心
0.01 0.01 0.025%
5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4 4 10%
合计 40 28.620545 100%
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为准。
(二)哈密地区伊吾县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伊吾县余热暖民
工程
1、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4850 万元,投资期限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
日之日起 10 年。
2、 出资额及持有股权比例
国开发展基金以现金人民币 4850 万增资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
司, 完成后广汇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34 亿元增加至人民
币 30.825 亿元, 股权比例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亿元)
实缴出资额
(人民币/亿元)
持股比例
(%)
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8.5196 28.5196 92.52%
2
新疆安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
1.517 1.517 4.92%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0.3034 0.3034 0.98%
4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0.485 0.485 1.57%
合计 30.825 30.825 100%
增资后的股权比例,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 投后管理
国开发展基金不向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
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
甲方全权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
银行”)代为行使本次增资后甲方对丙方及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基于本次增资而对丙方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 为确
保增资款项专项用于前述用途,丙方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资金监管
账户,接受甲方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
(四)投资收益
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
1.2%。 乙方和丙方承诺,甲方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
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 1.2%/年的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 若国开
发展基金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达不到其投资收益的要求,由本公司补
足;若国开发展基金取得的现金利润分配超过其投资收益要求的部分,
留存其下一年度分配。
(五) 投资回收
国开发展基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投资回收选择权, 在投资期
限内及投资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行使投资
回收选择权,并要求乙方对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予以回购,并足额支
付股权回购价款。
(六) 承诺事项
本公司承诺在两个项目各自的投资期限内, 如丙方未分红或甲方
每一年度实际自丙方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低于 1.2%的投资收益,则乙
方应以可行且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溢价等)补足甲方以确
保甲方实现其预计的投资收益率目标。
(七) 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回购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投资收益及其他资金补足义务提供第
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投资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于各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所属两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国开发展基金签订投资合同,
有效降低了公司资金成本,通过积极响应与落实相关部委金融创新政
策,进一步拓宽了公司对外融资渠道, 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相关项目
的建设发展,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