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13日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第十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1人),有1位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有2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会部分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孙广信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二、同意肖玉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意何建平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附简历:
肖玉新,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94年调入新疆广汇企业集团工作。现任新疆广汇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曾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大杰出青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何建平,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997年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任总经理,2001年9月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三、同意肖玉新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四、同意肖玉新先生暂时代理公司总经理工作,并尽快考察推选总经理合适人选,提交下次董事会进行讨论;
五、同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六、同意《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七、同意《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八、同意《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
九、同意《对外投资及风险管理办法》(修订稿);
十、同意《内部审计工作细则》(修订稿);
十一、同意《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十二、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尽快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稿)新的规定就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完善相关程序。同时认为,关联交易商品房的协议价格对交易双方是公允的:一是交易双方在确定交易价格之前,聘请了具有法人资格、且与交易双方均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评估机构对拟进行交易的商品房进行了客观的、公允的评估;二是交易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确定的交易价格;三是交易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与乌鲁木齐市同等地段(或相当于同等地段)其它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相当,关联交易商品房的价格是公允的。
十三、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十四、同意《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另附) ;
十五、同意组建“开发利用新疆天然气优势资源项目组”,并拨出专项经费对相关项目进行考察论证,为公司将来涉足天然气工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6日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一届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1年10月13日在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召开了第一届第六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3人,有2位监事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同意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同意《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有关独立董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2001年8月25日召开的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晓求、王立彦、吴长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吴晓求、王立彦、吴长春先生均具备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简历已在2001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具有独立性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吴晓求、王立彦、吴长春先生均符合独立履行职责及独立发表意见的条件;
四、吴晓求、王立彦、吴长春先生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且具备与其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6日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10月16日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担任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特在此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简历已在2001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详细披露,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本人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本人将忠实履行对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吴长春
2001年10月16日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担任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特在此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简历已在2001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详细披露,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本人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本人将忠实履行对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王立彦
2001年10月16日
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担任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特在此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简历已在2001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详细披露,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本人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本人将忠实履行对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吴晓求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