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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2 沪市 中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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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8

60025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1-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原案件被告、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18,766,506.1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2020)桂 04 执 67 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桂 04 执异 2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 18,766,506.12元人民币的财产,将影响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766,506.12元。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净利润的影响数额最终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已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集团因转让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北部湾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已二审终审。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民终 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梧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04 执 67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公告)。

  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执行裁定书所裁定的执行内容不当,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内容,遂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止执行申请书》。公司已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 04 执异2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月 20 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已就梧州中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公司已收到广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执复 168 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恒集团复议申请,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4 执异 24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
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公告)。

  另,公司因不服广西高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理。
  案件进展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1 月 26 日、4 月 27 日,
2019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3 月 18 日、6 月 3 日、6 月 20 日、9 月 3 日、9 月 15
日、9 月 26 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及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4632 号。裁定如下:1.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梧州中院(2020)桂 04 执 67 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桂 04 执异
2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公司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 18,766,506.12 元人民币的财产,将影响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766,506.12 元。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净利润的影响数额最终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4632 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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