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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 沪市 冠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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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600251: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 21
第六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 23

      第二节董事会 ...... 25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八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监事 ...... 31

      第二节监事会 ......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通知 ...... 37


      第二节公告 ......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三章 附则...... 41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9]192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8902003J。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5月7日经“证监发行字[2003]46 号”文核准,于

2003年5月26日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3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GUANNONG FRUIT & ANTL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栋35
号101室—120室。

          邮政编码:841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1,431,283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
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及加工业、出口创汇等为产业方向,发挥股份化、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棉花、蔬菜、果业种植、加工及销售;籽棉、皮棉、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及销售;颗粒粕的加工、销售;食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包装制品的开发、加工、销售;鹿产品的加工及销售;农业综合开发;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的租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仓储服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皮棉、棉短绒、棉籽、棉纱、塑料制品、纸浆、纸制品、金属材料、橡胶制品、沥青、木材、煤炭、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肥、铁矿粉、炉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八团(以下简称“二
十八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九团(以下简称“二十九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三十团(以下简称“三十团”)、新疆库尔勒农垦供销合作总公司和新疆农垦库尔勒物资总公司,除二十八团、二十九团和三十团分别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12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1,431,28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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