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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南纺股份章程(2022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12-15

南纺股份:南纺股份章程(2022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党委 ...... 26

第六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八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 44

  第二节  公告 ......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三章  附  则 ...... 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字(1994)27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100134967428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7 号文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TEXTILES IMP/EXP CORP.,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 18 号

            邮政编码:210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0,593,87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走以出口创汇为中心,规模和效益并重、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发展道路,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全体股东获得良好投资效益作为企业的责任,把公司办成集团化、实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新型外贸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纺织品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业务,“三来一补”,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经营国家放开经营的其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批文);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的销售;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煤炭批发;金银制品、珠宝首饰的销售;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酒店管理;住宿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普通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城市公园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南京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整体改制并以募集方式于 1994 年 5 月设
立。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2538 万股,其中,原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为国家股 2038万股,同时向公司职工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 500 万股。公司国家股 2038 万股由南京市国有
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上述股份于 1996 年 3 月划转给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011 年 10 月,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国资商贸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南京国资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 11 月,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0,593,87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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