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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8: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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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相关法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企业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管业务、管风险、管内控、管合规”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或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覆盖公司及各子企业的各类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突出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着力防范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职责权限的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所处的具体环境等方面要求,并适时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职责:

    (一)审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二)审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二)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是内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职责:
    (一)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审查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内部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制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制度规范;

    (二)组织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制订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负责归口业务领域内控制度、流程的建设及有效运行;

    (二)负责归口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

    (三)负责归口业务领域内所属子企业内控制度、流程的监督评价,督导子企业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二条 各级子企业是本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责任主体,其总经理是内部控制体系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负责本单位内控制度、流程的建设、评价及有效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三)督导下属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开展监督评价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和权责分配(授权控制)、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建立科学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责权到位。

    第十五条 明确界定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目标。建立相应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各级授权要适当,职责要分明。对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或不适当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第十六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部
门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审部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并有权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等规章制度及
管理流程,包括年度指标及述职的绩效管理、用工管理、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培训管理等,明确公司职员职务任免、薪酬及福利、考核及奖惩、员工培训、岗位调配等内容,加强职业素质和能力提升与控制。有效实施各分子公司和全员的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  约束机制的完善。


    第十八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和社会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旨在帮助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
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条 各级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风险类别和控制目
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充分吸收
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工作团队,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结合风险承受限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当合理分析、采取适当的控制
措施和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
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六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控制活动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责任、业
务规章、业务流程等。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财产保护、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预算控制、运营分析和绩效考核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业
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企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业务
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操作流程,针对各项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应对安全生产、采购、技术质量管理、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重要环节制订明确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企业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范,建立重
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规范处理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企业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有目的
的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战略,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强化项目分析和可行性调研,规范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各控制环节实现全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当开展重大基建工程项目时,应明确基建
工程项目的工程招标、合同管理、项目设计、工程监理、档
案管理、安全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变更、现场鉴证、工程计量、竣工交付与结算、工程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建开发的部门设置,规范基建运作流程,确保项目管理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企业应制定绩效指标管理办法,明确对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绩效管理和经营计划、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 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制定采购管理制度,通过规范、
明确采购业务范围、流程和职责分工、业务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营透明度,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各级企业制订投标管理制度与流程,规范对外投标行为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适时制定总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切法律事务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重点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纠纷处理、诉讼及重大事项的跟踪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企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规定和
管理办法,明确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收入管理、结算管理、内部借款、费用开支、会计核算、财务分析、资产管理、税务管理、财务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资产损失管理制度,强化公司会计工作行为规范,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针对经营风险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严把企业财经纪律关,确保公司健康运营。


                第七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控制分为内部信息沟通控制和
公开信息披露控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企业建立与分子公司重大内部信息传
递制度,以及分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促进内部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透明度降低经营风险,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企业应根据公司的信息化整体规划及
制度体系要求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各企业应充分利用公司统一建设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未经信息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建设信息系统,以保证公司各类系统的互联互通、高效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企业制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明确信
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责任、保密、奖惩等内容,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通过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

                第八章 内部监督控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通过内审部门,行使并承担监督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门配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应具备会计、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内审部门行使审计管理监督职权,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四十条 各级企业应制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管理、项目实施、报告管理、工作底稿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和审计人员管理,强化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十一条 内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控制目标及董事会
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如发现公司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风险和实际需要,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业务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根据企业性质,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信息报送及披露行为。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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