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6 股票简称:万通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3-031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我公司”
或“万通地产”)分别以240,664,691.33元、239,695,335.20元、237,273,707.33
元、241,147,606.94元和239,695,335.20元的交易对价将所持有的北京金通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35%股权中的6.8275%、6.80%、
6.7313%、6.8412%和6.80%股权分别转让给北京正奇尚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受让方尚诚”)、北京正奇尚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
让方尚信”)、北京正奇尚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尚德”)、
北京正奇尚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尚惠”)和北京正奇尚予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尚予”)。
本次交易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分别与“受让方尚诚”、“受让方尚信”、“受让方尚德”、“受让方尚惠”
和“受让方尚予”于2013年12月31日于北京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分别
以240,664,691.33元、239,695,335.20元、237,273,707.33元、241,147,606.94
元和239,695,335.20元的交易对价将持有的北京金通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股权中的6.8275%、6.80%、6.7313%、6.8412%和6.80%股权分别转让给“受
让方尚诚”、“受让方尚信”、“受让方尚德”、“受让方尚惠”和“受让方尚予”。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3年12月30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为:
1
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北京正奇尚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315室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受让方尚诚分别由北京阳光正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我公司与华润
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共同控制的公司),华润信托·万通CBD物业投资基金1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和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额分别为269.08万元、23948.12万元和
2690.8万元。
2、北京正奇尚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315室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受让方尚信分别由北京阳光正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信托?万通CBD物业
投资基金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额分别为268万元、23852
万元和2680万元。
3、北京正奇尚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315室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受让方尚德分别由北京阳光正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信托?万通CBD物业
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额分别为265.3万元、
23611.7万元和2653万元。
4、北京正奇尚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315室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受让方尚惠分别由北京阳光正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信托?万通CBD物业
2
投资基金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额分别为269.62万元、
23996.18万元和2696.2万元。
5、北京正奇尚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315室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受让方尚予分别由北京阳光正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
额分别为247万元和24453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金通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5层02单元
公司类型:中外合作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3地块的开发及经营、出租;房地
产信息咨询;投资咨询。
项目公司目前为北京CBD核心区中服Z3地块的开发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股
权结构为:我公司持股35%,中金佳业(天津)商业房地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34%,西部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1%。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第1条转让标的
“受让方尚诚”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6.8275%的项目
公司股权以及附属于该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统称“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
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目标股权。
“受让方尚信”
3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6.80%的项目公
司股权以及附属于该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统称“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目标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