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6-029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8),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
300,194,877.60元(以最终实际决算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以甲方工程部下达开工令为准,开工令下
达时,由甲方确 定开、竣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乙方签字确
认,并以此执行,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具有合同同等效力。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91%,合同履行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所属企业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近期,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海誉达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水湖畔商住综合楼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金水湖畔商住综合楼
2、工程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3、工程量:暂估总建筑面积为185,305.48㎡
(二)、合同对方情况
名称: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人代表:康作新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66号1-5号楼(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内)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暂无法披露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其股东青海铭方智远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6 年6月30日末总资产29,296万元、净资产18,752万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927万元(未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发包人(甲方):青海铭方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青海誉达建设有限公司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并由甲方组织工程验收、乙方提供验收资料。
3、承包范围:金水湖畔商业及住宅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其中窗户、天燃气、太阳能、电梯、锅炉、室外强电由甲方指定分包,电线、电缆及商品混凝土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项目暂估总建筑面积为185,305.48㎡。
4、合同工期:以甲方工程部下达开工令为准,开工令下达时,由甲方确 定开、竣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乙方签字确认,并以此执行,该工期节点进度计划表具有合同同等效力。
5、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300,194,877.60元。
6、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工程款支付:甲方取得预售证30日后开始首次付款,每月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取得预售证前完成的工程量在甲方取得预售证30日后开始付款,首次付70%,剩余款项扣除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8、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91%,合同履行对2016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合同的履行对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