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了系统规范,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将原经营范围的内容按照系统标准化表述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表述的情况
调整前的经营范围 调整后的经营范围
文化活动策划;文化传播策划;企业形象策 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划;以自有资金对主题公园和旅游文化项 从事投资活动;文艺创作;信息咨询服务(不目、文艺演出项目、电影院线、书刊出版策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划投资;书画艺术创作及展示;文化信息咨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询服务;动漫设计;手机游戏设计;设计、 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软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展服务;组织文 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娱乐软件技术开发 行);票务代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及服务;新媒体开发;票务代理;批发零售 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
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百货、 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
土特产品(不含食品)、酒;进出口:自营 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屋租赁;酒店管理(以上范围需国家专项审 酒店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批的除外);音像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调整事项及《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的合法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
表人。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文化活动策划;文化传播策划;企业形象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划;以自有资金对主题公园和旅游文化项
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
目、文艺演出项目、电影院线、书刊出版策
从事投资活动;文艺创作;信息咨询服务(不
划投资;书画艺术创作及展示;文化信息咨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询服务;动漫设计;手机游戏设计;设计、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展服务;组织文
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软
化艺术交流活动;互联网娱乐软件技术开发
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及服务;新媒体开发;票务代理;批发零售
行);票务代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
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百货、
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
土特产品(不含食品)、酒;进出口:自营
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
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屋租赁;酒店管理(以上范围需国家专项审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批的除外);音像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仅
酒店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
要求予以提供。 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民法院认定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民法院认定无效。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