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相关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迎泽大街 289 号 太原市迎泽大街 289 号
邮编:030001 邮编:030001
2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司债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购本公司股份。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质的证券。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5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担下列义务: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情形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承担赔偿责任。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不得 删除
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
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 删除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8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控 删除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追回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9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资本作出决议;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修改本章程;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