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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4 沪市 科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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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4:*ST山水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1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6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4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现将公司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2017年 1月 25日,你公司公告称,拟以 40.08万元将所持有

的参股公司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大厦”)40.08%的股权,转让给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但公告中未充分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2017年 1月26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称,预计 2016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0万元-800万元,但年审会计师在专项说明中表示暂时无法对公司披露的盈利状况的准确性发表意见。针对上述事项,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事项

     (一)公告显示,三晋大厦需偿还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3558.09万元(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止),公司对该笔债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仙居园承诺将协调取得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免除公司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知。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对该笔连带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

     回复:公司在处置对太原三晋大厦相关资产时获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于2015年将债权转让给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三晋大厦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借款合同(本金 2,200 万元)纠纷一案,信达资产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晋大厦。 2014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初字第 381号判决: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182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认为:太原三晋大厦借款合同为抵押借款,三晋大厦以其持有的位于迎泽大街 30 号三晋国际饭店 9-16 层面积为 6284.74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并州支行车站分理处借款人民币2200 万元,公司结合专业机构意见判断其抵押物价值足以偿还本金及利息金额,故未计提过预计负债,公司亦未履行过该笔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与三晋大厦的上述相关事项,曾在对应时点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过披露。

     2、公司对该笔连带赔偿责任计提的预计负债情况及免除赔偿责任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回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专业机构意见,由于公司对该笔连带赔偿责任未计提过预计负债,因此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

     3、为取得免除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知,公司需支付的对价情况,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回复:公司在本次处置持有的三晋大厦 40.08%股权过程中,将

公司取得太原市国经投资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免除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知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且公司无需为取得前述免除连带赔偿义务的书面豁免通知支付任何对价,亦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二)前期,公司所持三晋大厦股权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被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查封。深圳达瑞后将对公司的应收账款4000万元转让给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帆达于2016年

年末与公司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公司债务2000万元。根据本

次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负

责协调相关债权人及法院解除对拟转让股权的查封。请公司补充披露:

     4、前期债权转让及债务豁免等事项与本次转让股权事项,是否为存在关联的整体安排,本次股权转让是否会影响前期债务豁免收益的确认;

     回复:2016 年,公司在对过往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陆

续推动完成了对三晋大厦债权处置和对深圳福帆达的债务重组工作;故上述债权处置及债务重组事项与本次转让股权事项之间没有关联的整体安排。

     此外,鉴于公司与深圳福帆达债务重组工作已经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故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前期因债务豁免所形成收益的确认。

     5、解除查封三晋大厦股权需满足的条件,以及上市公司需为此付出的对价,并补充说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查封的可行性;回复:鉴于:(1)深圳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达瑞”)因(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珠中法执字第340号执行通知书》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化”)、黄国忠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并查封了山水文化持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40.08%的股权。

     (2)深圳达瑞与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帆达”)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深圳福帆达受让深圳达瑞对山水文化、黄国忠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其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珠中法执字第340号执行通知书》据实计算。深圳福帆达受让该部分债权后已经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山水文化及黄国忠确认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确认深圳福帆达作为新的债权人程序合法有效。

     (3)深圳福帆达与山水文化、黄国忠就上述债务事项于2016年

10月12日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山水文化对上

述债务事项在人民币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义务,且黄国忠

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该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山水文化已向深圳福帆达偿还债务人民币2000万元,剩余4000万元未偿还,对于超出4000万元的部分,山水文化不负偿还义务,由黄国忠单方负责偿还。

     (4)深圳福帆达与山水文化于2016年12月23日签署了《债务

豁免协议》,根据该协议之约定,深圳福帆达单方面、不可撤销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豁免了公司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山水文化自该债务豁免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深圳福帆达偿还人民币2000万。山水文化已根据约定向深圳福帆达偿还了2000万元的剩余债务,至此,山水文化对深圳福帆达所负之债务偿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深圳福帆达该该笔债权中享有的剩余债权由黄国忠负责偿还。

     综上,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转让三晋大厦股权及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问询函所要求的第5项补充披露要求,现答复如

下:

     解除查封三晋大厦股权需满足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封是作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财产保全的手段之一,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债务人山水文化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解除查封的条件,因此,解除查封三晋大厦股权的条件已经达成。

     关于山水文化公司解除三晋大厦股权查封需付出的代价:根据上述事实,山水文化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即其已经为股权解封支付了相应的代价,山水文化公司解除三晋大厦股权查封无需付出其他代价。

     关于在30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的可行性:根据上述内容,山水

文化已经履行完毕债务清偿义务,且已经达到了法定解除查封的条件,债权人应当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解除债权人对三晋大厦股权的查封。因此,30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具有可行性。

     6、截止目前,公司与深圳达瑞、福帆达之间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回复:2016年7月5 日,深圳达瑞向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书》,深圳达瑞和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深圳达瑞对山水文化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深圳市福帆达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并由该公司作为债权人行使全部权利。深圳达瑞对公司债权已全部转移给福帆达。

     2016年10月12日,公司与深圳福帆达、时任股东黄国忠签署

《和解协议》,三方均确认公司对福帆达的债务为4000万元。

     2016年12月23日,公司与福帆达签订《债务豁免协议》,福

帆达向本公司作出了单方面、不可撤销、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部分债务豁免后,公司尚欠其人民币2000万元。

     随后,公司向福帆达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至此公司对深圳福

帆达所负之债务偿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与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二、关于公司 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事项

     7、公告显示,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的主要原因为主营业务

收入同比有所增长,费用有所压缩,同时处置了不良资产,进行了债务重组。请公司量化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费用压缩、处置不良资产和债务重组等因素对净利润的影响。

     回复: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8.33%;费用同比降低

46.76%;公司营业外收入约220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债权人深圳

福帆达和自然人陈钟民分别豁免公司债务2000 万元、180 万元;公

司营业外支出560.86万元,主要为相关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

     上述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6年年报为准。

     其他需说明事项: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0万元—800万元,且2016年末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资产为正数。

     经与会计师沟通,上述初步测算未包含公司处置三晋大厦债权获得的收益3690万元。待会计师进一步实施相关审计程序获取所需审计证据后,再确定是否计入2016年的损益;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会影响2016年的损益。本次预测净利润600万元—800万元是基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经评估后确定的公允价值低于公司账面金额,会相应减少公司前期的盈利数据。

     8、公司年审会计师在 2016 年度盈利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中

表示,仅就截至专项说明出具之日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而言,暂时无法对公司披露的盈利状况的准确性发表意见。请年审会计师解释“暂时无法对公司披露的盈利状况的准确性发表意见”的明确含义,并具体说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不能据此发表明确意见的原因。

     关于公司处置三晋大厦债权并获取3690万元收益的事项,会计师认为:目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尚不足以确定3690万元收益能否计入2016年的利润表,后续其将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