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公
告编号:2024-01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逾期未实施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后予以注销。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本次回购方案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
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的 12 个月后至 3 年内)予以出售,若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出售,可能存在未实施出售部分将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4、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6、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7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林洪先生《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2024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四次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的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截至2024年2月8日收盘,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65元/股,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3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规定情形。
公司审议回购股份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时间、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系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当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变动时,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
额
回购用途 预计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股) 本的比例(%) 额(万元)
为维护公司 自公司董事会
价值及股东 4,491,017-8,9 0.2652-0.53 审议通过本次
权益所必需 82,035 05 1,500-3,000 回购方案之日
-出售 起不超过 3 个
月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在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34元/股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的条件下,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982,03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
(1,693,134,201 股)的比例为0.5305%;按本次最低回购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491,017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265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34元/股(含)。本次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的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内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
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34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 次回购股份全部出售完毕,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 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 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注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注
本次回购前
股份性 销后 销后
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有限售
条件股 414,954,654 24.51 414,954,654 24.64 414,954,654 24.57
份
无限售
条件股 1,278,179,547 75.49 1,269,197,512 75.361,273,688,530 75.43
份
100.0 100.0 100.0
总计 1,693,134,201 1,684,152,166 1,688,643,184
0 0 0
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回购完成后披露的回购实施结果公告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3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后予以注销。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71,929.97万元,负债总额为218,956.11万元,货币资金为40,049.8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54,745.3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40%(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3,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分别占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的0.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8%。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