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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42 号
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先正红,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根据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
济堂或公司) 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
易所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公告》,公司贵州渔阳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贸易或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贵州赤
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或赤天化集
团)向公司化工行业客户借款,并由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起陆续为化
工行业客户提供赊销授信,构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7168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26%。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赤天化集团已
将 7168 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公司化工行业客户,结清相关借款,公司
同时收回相关客户的赊销货款,完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
偿整改。
公司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对外借款提供赊销授信,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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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
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应当保证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公
司相关违规事项,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根据相关材
料, 先正红未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根据履职范围,其知晓具体违规
事项存在一定困难, 相关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
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