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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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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42 号
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先正红,时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根据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
济堂或公司) 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
易所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公告》,公司贵州渔阳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贸易或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贵州赤
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或赤天化集
团)向公司化工行业客户借款,并由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起陆续为化
工行业客户提供赊销授信,构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7168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26%。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赤天化集团已
将 7168 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公司化工行业客户,结清相关借款,公司
同时收回相关客户的赊销货款,完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
偿整改。
公司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对外借款提供赊销授信,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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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金占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
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应当保证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公
司相关违规事项,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根据相关材
料, 先正红未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根据履职范围,其知晓具体违规
事项存在一定困难, 相关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先正红予
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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