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39 号
───────────────
关于对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圣济堂, A
股证券代码: 600227;
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控股股东;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丁林洪,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 焕,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高敏红,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
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根据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贵州渔
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贸易)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天化集团)向公司化工行业客户借
款,并由公司自 2019 年 6 月起陆续为化工行业客户提供赊销授
信,构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6 月-2020 年,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达 7168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2.26%。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赤天化集团已将 7168
万元资金全部归还公司化工行业客户,结清相关借款; 公司同时
收回相关客户的赊销货款,完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偿
整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3-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对外借款提供赊销授信,构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等相关规定。
渔阳贸易和赤天化集团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资金
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林洪作为公司经
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吴焕作为公司财
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高敏红作为
分管公司具体业务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合法依规
运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 3 人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渔阳贸易、赤天化集团和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林洪、 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高敏红
-4-
回复无异议。
时任财务总监吴焕提出异议称, 一是其作为财务总监的审批
职责是判断客户授信合理性,对相关客户授信流程审批通过系基
于营销部门和外部市场获取的公开信息判断,对于客户利用公司
授信向赤天化集团出借款项的情况无法得知。 二是客户直接向赤
天化集团划转资金,所有资金未经过公司账户, 其对于借款事项
不知情。 三是其在收到监管部门通知后积极推动自查并督促整
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公司对部分化工行业客
户的授信额度和时长大幅度提升。 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吴焕
在审核授信申请时理应勤勉尽责,判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其未
能审慎核查授信客户的背景和授信原因,所称无法得知客户向赤
天化集团出借款项的事项不能成立。
二是客户向赤天化集团划转资金是资金占用的直接表现,不
知情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的情节。
三是自查并进行整改系违规事实发生后的弥补措施,也是吴
焕作为财务总监应尽职责,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不构成从轻、
减轻责任的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5-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
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丁林洪、 时任财务总监吴焕、 时
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高敏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