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本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同意将上述《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陶鸣成、冯加庆、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