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003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14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坤宇先生、戴颖女士、阎鹏先生、王志刚先生、刘新林先生、岳洋先生、王超先生、庞国栋先生、于伟凯先生: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卓朗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3 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
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
收入 24,915.28 万元、48,912.89 万元、33,861.50 万元、65,612.78 万元、
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4,915.28 万元、30,989.93 万元、33,861.50 万元、35,713.19 万元、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3.81%、7.68%、41.26%、86.08%、50.27%。
张坤宇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张坤宇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戴颖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阎鹏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阎鹏在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
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新林 2016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 年 9 月
至 2020 年 11 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卓朗发展董事
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刘新林在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岳洋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2017 年 9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超 2022 年 10 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 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
负责人,2023 年 6 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王超在卓朗科技 2022 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庞国栋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于伟凯 2017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
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 年 9 月 19 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 27 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 7.02 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
押物认定价值为 4.91 亿元,占 2019 年、2020 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为 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9 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 年 12 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
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卓朗科技公告、账务资科、合同文件、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卓朗科技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且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万元罚款;
二、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四、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七、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张坤宇、戴颖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停牌,将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复牌,自
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
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99,474.28 万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9,574.69 万元,且占该 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6.31%。前述事实触及 2020 年以来“年度报
告财务指标连续 3 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 年度“营业收入连续 2 年均存
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利润总额连续 2 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