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87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恒通”)因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1 月 26 日、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5、06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经松江恒通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立案执行,并出具(2021)津 0111执 4377 号《承办人员告知书》等相关资料。
二、公司、松江兴业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兴业”)及第三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
2021 年 1 月 4 日、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
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1、03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松江兴业的上诉请求,因松江兴业及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对一审判决作相应变更,作出(2021)苏民终 13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
判决内容如下:
“一、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确认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2亿元和罚息 115266666.67 元的债权;
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确认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100万元的债权;
三、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
确认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
确认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权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3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441800 元由天津松江兴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54300 元,由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111 执 4377 号《承办人员告知书》
等相关资料;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 13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